一、法院強制
執行買賣不破租賃是違法的嗎?
法院強制
執行買賣不破租賃并不一定就是違法的,租賃物被拍賣的,承租人有權要求買受人繼續履行租賃
合同或對租賃物主張優先購買權,但該權利不能排除法院對租賃物的強制
執行,在強制
執行中,承租人不能同時主張優先購買權和繼續履行租賃
合同的權利,只能擇一行使。
《
合同法》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
合同的效力”,就本案而言,在租賃期內,因買賣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但原租賃
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所以邵無雙要求實際交付房屋的訴訟請求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同時滕大明、楊美華在簽訂房屋買賣
合同時對邵無雙隱瞞該房已出租的事實,導致未能按約定交付房屋,應當按
合同約定承擔
違約責任。
二、買賣不破租賃四種例外有哪些
1、動產租賃的限制適用
從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產生的歷史條件及各國立法規定來看,該原則應當不適用于動產租賃。
2、在不動產抵押權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的限制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
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即在抵押權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限制適用該原則。
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動產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的限制適用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
執行人員將作為
執行對象的財產加貼封條予以封存,禁止被
執行人轉移或處分的措施,體現了國家公權對私權的干預和救濟。其本質上是一種公法行為。查封包括財產
保全過程中的查封和強制
執行過程中的查封。由于查封的目的是為了債權人實現債權,不動產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權人喪失了對不動產的處分權。因此,被查封的財產,債務人或其他人擅自處分的,該處分行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經他字第8號復函明確指出,
執行債務人擅自處分被查封的
房產的行為無效。從另一方面來說,查封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債權,承租人明知租賃物有可能被變賣,卻仍然與出租人訂立租賃
合同,由此帶來的風險只能由他自己承受。
4、破產財產處理過程中的限制適用
破產企業的房屋
建筑作為破產財產,必然要進行拍賣或變賣,所有權肯定會發生變化;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也屬于破產財產,其權屬同樣會發生變化。在破產案件中,對于破產企業以其所有的房屋
建筑物或者土地對外簽訂的租賃
合同在破產宣告時尚未履行完畢的,在破產財產處理過程中,一般應限制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對于租賃動產或者是租賃已經抵押的物體的,此時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并不需要遵守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對于這些例外的情形,即使物體處于租賃的狀態,法院也可以強制
執行,故此租賃人的權益并不能得到保障,在強制
執行之前,需要告知租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