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
合同的條件是什么?
1、承租人沒有經過出租人同意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沒有按照
合同約定的期限繳納房租超過約定期限的;
4、承租人違反
合同的約定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嚴重損壞了房屋或者其它輔助設備并且拒不維修、拒不賠償的;
6、出租人因為不可預見的一些原因,確實需要收回房屋自己居住的,或者出租的房屋發生了重大的損壞,有傾倒危險急需進行改建,并經有關房管部門確認的。
二、租房
合同的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
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三、租房
合同的
違約金多少合適?
(1)
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數額的限制,一般是根據雙方預測的因一方
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的。
(2)發生一方
違約后、守約方要求
違約方承擔
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
違約金“低于”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
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
違約金;如果約定的
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
違約方可以
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
違約金。
租客和房東在租賃關系當中所具有的責任和義務也是相對的,租客要求房東尊重自己的同時,也要認識到自己,也是有義務遵守租房
合同當中的一些條款的。除以上情形之外出租人不能因自身的利益無緣無故的提前解除房屋租賃
合同,那樣的話是
違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