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
取保候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由保證人擔保被保證人不逃避或妨礙偵 查、
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聘請的律師都有權申請
取保候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 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條件和要什么程序1、
取保候審的條件和程序。2、適用
取保候審的條件:(1)
取保候審的情形: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ǘ┛赡芘刑幱衅谕叫桃陨闲塘P,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
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被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以下規定:①未經
執行機關的批準不得離開指定居住的市、縣。②在傳訊 的時候及時到案。③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證人作證。④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被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 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殺生規 定的,
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2)
取保候審的程序:①
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犯罪 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有權提出
取保候審的申請。②
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
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 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
取保候審決定書》和《
執行取保候 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③
取保候審的
執行。
取保候審的
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
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宣讀《
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
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 定的,
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
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④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在取保候 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
起訴和審理。
取保候審的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了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或者案件已經辦結的,原決 定機關應當作出撤銷
取保候審的決定,并通知負責
執行的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