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司法解釋關于回避的規定是什么?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翻譯人員的;(四)是本案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五)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當事人的股份或者
股權的;(六)與本案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一)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的;(二)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托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三)違反規定會見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四)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代理本案的;(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六)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二、一審民事訴訟審理周期是多久?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大家想要了解的,在民事訴訟活動當中的回避制度或
管轄問題等在相關的司法解釋中都有著非常明確的規定,要求審判人員進行回避本身就是為了確保最終的審判結果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如果審判人員和原告方是近親屬關系,很多時候很難理智的看待本案的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