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冊資本非貨幣出資規定有哪些根據原《
公司法》(2005年修訂版)第二十七條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反過來說,非貨幣出資要低于30%。但2013年新修訂的《
公司法》取消了對該出資結構的限制。一是可以用貨幣估價,即可以用貨幣評估、計量并確定其價值,無法估量其價值的,如人的思想、智慧等不宜作為出資;二是可以依法轉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財產,如禁止轉讓的文物等,及根據其性能不可轉讓的財產,不得用于出資。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規定哪些財產不得用于出資,公司的股東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股東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交付實物出資,屬于動產的,應當移交實物;屬于不動產的,應當辦理所有權或使用權轉讓的登記手續;股東以
知識產權出資,應當向公司提交該項
知識產權的技術文件資料和權屬文件;股東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關于公司的出資方式,1993年《
公司法》第24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
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此時,股東以非貨幣出資,“限于法律規定”的方式,即法律規定了非貨幣出資的范圍,只有法律規定的非貨幣財產才能作為出資。1999年、2004年《
公司法》沿用此規定。而依照2005年《
公司法》第25條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
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可見,修訂后的
公司法允許股東以“不為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方式進行非貨幣財產的出資,即采取開放式的做法,只要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且可以轉讓的財產,均可以作為非貨幣出資。2013年《
公司法》沿用了2005年《
公司法》的規定。事實上,雖然2013年《
公司法》采取了開放式的立法方式,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以非貨幣性財產出資的方式多樣化,引發的爭議依然較多。公司的出自形式在有關法律上有著詳細的規定,
股權架構的組成需要當事人多加注意,只要自己的出資方式沒有太多的問題,那么事情的解決就會有著比較好的基礎,但是在生活中,此類情況的分析更多的是自己需要學會積極的踐行有關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