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管轄的例外規定有哪些?關于民事訴訟案件的
管轄情況,似乎都有一個以被告所在地法院來
管轄的原則,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案件的
管轄都是遵循這樣一個原則來進行的,其實民事訴訟法
管轄的例外規定是存在好幾種情形的。今天,為了方便各位了解,下面就有的我們為各位介紹一下關于民事訴訟
管轄的那些例外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
管轄的例外規定:
在民事訴訟地域
管轄的“原告就被告”原則中存在九種例外情形,這例外情形是因被告所在地法院
管轄不便,由原告所在地法院來
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分別是: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5、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戶口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確定
管轄,也即是由原告住所地
管轄;
6、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7、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
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8、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9、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在上述九類情形中,原告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
管轄。其中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戶口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
管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但如果雙方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需要明確的是,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
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
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以上就是關于民事訴訟法
管轄的例外規定的全部九種類型。因為實際的案件情況更為復雜,并不是所有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都能夠承擔
管轄之責的,此時法律就根據案件的情況列舉出了以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或者其他適宜的法院來進行
管轄,這也更有利于操作,符合實際情況,更有利于維護原告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