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中關于
執行中止規定是什么?
一、企業破產法中關于
執行中止規定是什么?
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由管理人接收債務的財產,而所有的
保全和
執行程序都會中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
保全措施應當解除,
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
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
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
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
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
執行。
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
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
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
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
遺產可供
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
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
執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中止
執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
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2)被
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
執行的;
(3)
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4)一方當事人申請
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5)仲裁裁決的被申請
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
執行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的。
公司企業在申請破產后,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
執行中止的相關情況的認定上,必須嚴格按照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認定,具體情況下,公司的法人應當主動對其它正在申請的程序進行中止,避免產生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