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視居住什么情況
逮捕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于依法適用
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5項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當予以
逮捕:1、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的;2、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
起訴的;3、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干擾證人作證的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審查
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4、未經批準,擅自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的;5、未經批準,擅自會見他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會見他人的;6、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經傳訊不到案的。二、監視居住與
取保候審能不能同時進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定,監視居住和
取保候審的使用范圍相同,凡是能適用
取保候審的,也能適用監視居住,但是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兩項強制措施不能同時并用,只能擇其一適用。對于在什么情況下采取
取保候審,什么情況下選擇監視居住,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在實踐中則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但是在實踐中的一般做法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提不出保證人,又交納不起保證金時,才采用監視居住。監視居住是一種強度比
逮捕輕的刑事強制措施,監視居住與
逮捕不能同時
執行,只能擇一而行,但在一些情況下,監視居住也是可能轉為
逮捕,當然此時需要滿足規定的條件,否則不能直接進行轉化。一般在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候,同時情節也比較嚴重,那么可以從監視居住轉為
逮捕。監視居住被依法轉
逮捕之后,那么就會將嫌疑人、被告人送入
看守所,進行羈押,但要在這并不代表被收監。至于之后是否會被定罪判刑,具體要怎么處罰,會不會被判緩刑。這其實與有沒有被監視居住不存在關系。不過,要是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同時之前又是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則可以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