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監視居住屬于無罪嗎監視居住的人,可能有罪,也可能無罪。任何人未經法庭審判,不得認定其有罪。在司法實踐中,被監視居住的人,也有最終被判無罪的。監視居住適用于審訊期間,如果偵查機關認定其涉嫌犯罪,同時認為其罪行較輕,一般是改為
取保候審,即放人回家等待審判;如果認為其罪行較重,一般是改為刑事
拘留,直到
逮捕。即把人關到
看守所。因此監視居住只是強制措施之一,最終當事人是不是有罪,還要由法院來審理后判定。二、監視居住能否在行政
拘留所
執行監視居住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7條的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
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由此可知,監視居住的場所為“住處”或“居所”,被監視居住的人沒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對有固定住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來說,監視居住的場所為指定的“居所”。我們認為,所謂的“住處”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連續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 “居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時為無固定住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場所;而行政
拘留所是
執行行政
拘留處罰的場所,行政
拘留是一種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
行政處罰措施。如果在行政
拘留所
執行監視居住就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羈押。所以,對辦理監視居住手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住處
執行;沒有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
執行,但行政
拘留所不能被指定為監視居住的居所。在行政
拘留所
執行監視居住,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刑事訴訟的精神來看,判定某個人是否有罪,需要經過人民法院的審判,除此之外任何人、任何組織都不能認定一個人是否有罪。所以,實踐中,不管是否有對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這都不能直接表明其是有罪的還是無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