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罪是否有次數規定?
招搖撞騙罪是否有次數規定?多次招搖撞騙罪可以按照累犯進行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非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均可構成本罪。根據刑法第279條的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應當立案。本罪屬于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原則上就應當以犯罪論處,應當立案偵查。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冒充行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人員;二是此種國家機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職務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是指以假冒的身份進行炫耀、欺騙,關鍵在于“騙”,如騙取金錢、愛情、職位、榮譽等,從而獲得非法利益。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國民對國家機關的信賴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招搖撞騙罪的犯罪事實認定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和處理,但如果存在多次招搖撞騙罪的犯罪記錄的,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累犯標準來進行判罰的,具體情況下還應當根據造成的犯罪事實和社會影響來進行合法的司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