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
合同通知書拒收有效嗎?有時候,
合同雙方當事人之一出于種種原因會選擇解除
合同,則需要將解除
合同通知書寄往另一方當事人,此時可能會發生拒收的情況,那么解除
合同通知書拒收時解除是否達成?對此有不少爭議,在此,我們將通過幾種不同的觀點為您介紹法律中的相關規定。一、解除
合同通知書拒收有效嗎針對拒收解除
合同通知書這一問題,需要明確的是“拒收”解除
合同通知函是否產生法律效力?有送達才有拒收,拒收的行為已經產生到達生效的法律效力。關于
合同訂立中的要約何時生效的問題,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三十七條已明確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條??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二、適用解釋的法律依據只要解除通知符合法定條件,寄件方履行了通知解除義務,且該信件已送到接收方的有效地址(法院受理立案后送達
起訴狀副本時按同樣地址已送達),被“拒收”退回已產生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此不論接收方是否知道信件中內容,拒收信件本身就已經成就了法律意義上的送達,這個送達與法院專屬送達適用的法律不同,法院專屬送達有專門的司法解釋規范,而通知函的送達,只需要符合
合同法所規定的法定要約送達條件即可,
合同雙方之間的解除
合同通知函同樣是
合同要約的表現形式之一。綜上可知,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合法的解除
合同通知書在到達接收方的地址時,便已經生效,已產生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要約到達并非一定要到達接收人手中,只要到達其住所地址即可,而必須到達才能拒收,所以解除
合同通知書拒收也等同于確認了到達,并不代表解除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