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財產協議以協議生效日期來
執行嗎?以協議生產日期來
執行顯然是可以的,但具體情況下可以協商
執行的具體時間,夫妻財產約定的范圍較寬,夫妻對約定財產制的選擇有三種:第一種是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對上述財產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他方不得加以干涉。第二種是約定實行一般共同制。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均歸雙方共同所有。雙方享有平等的權利,除個人特有財產外,不再保留個人財產份額。第三種是約定實行混合財產制。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可以將不動產約定為共同所有,將動產約定為各自所有;可以將婚后所得固定收入約定為共同所有,其他收入約定為各人所有等等。二、約定的時間和效力約定的時間,按照通常的解釋,可以在結婚之前也可以在婚后。但婚前作出的約定,自締結婚姻時才生效。約定的效力分作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兩方面。對內效力即對夫妻雙方而言。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對外效力即對第三人而言。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三、約定財產制的生效條件包括:(1)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2)締方雙方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約定必須雙方自愿。(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夫妻財產協議必須由雙方就相關財產的認定上達成一致意見后簽訂,如果對相關財產約定有異議的,或者在受迫的情況下簽訂的協議,則該協議是不具備法律效應的。但只要協商簽訂了協議,并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
執行相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