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同到期沒簽算自動續簽嗎?沒有
合同自動續簽的說法,根據《勞動
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
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
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二、勞動
合同作用:1、勞動
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以勞動
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這是由于勞動過程是非常復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
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簽訂勞動
合同明確權利義務。2、勞動
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并且通過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
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3、勞動
合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
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
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于提高雙方履行
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因為勞動
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于穩定勞動關系。如果用人單位不續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不續簽的,則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在法律上有規定,
合同到期后根本不存在自動續簽的情況,應當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工作的相關情況進行協商認定后,再次簽訂勞動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