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都不是很明顯,因此對勞動者辭職、單位辭退的要求也不是那么嚴格。因此,有的人就覺得試用期可以隨時辭職。這樣的想法是否正確呢?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一、試用期可以隨時辭職嗎《勞動法》和《勞動
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是一項特殊規定,目的在于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的內在能力及素質是否與應聘崗位相匹配作全面考察,綜合判斷勞動者是否完全符合錄用條件。對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即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而勞動者在試用期也可以對用人單位工作環境、工作條件及發展前景等進行考察,從而決定是否繼續工作。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不愿留任的,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如果勞動者因此提出辭職的,無需承擔
違約責任。那么,在試用期內提出辭職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呢?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
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
合同期限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
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
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向職工索賠。二、試用期內的工資如何支付由于《勞動法》對試用期的規定非常原則,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條款,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利用試用期的“模糊規定”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試用期演變成了“白干期”、“廉價期”,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獲得的勞動報酬非常低廉,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
合同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
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
合同法》規定了兩個“不低于”原則,首先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試用期工資的最底線;其次,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
合同約定工資的80%。嚴格來講,不管是在試用期還是轉正之后,勞動者一般都是不能隨時辭職的,這都是有通知時間規定的。但要是,因為單位的行為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話,那么此時勞動者在試用期可以隨時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