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案件可移送
管轄嗎?不可以移送
管轄,只能由上級人民法院進行指定
管轄。提起
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或本院院長;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
再審。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回重審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
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
再審。移送
管轄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發(fā)現自己對該案沒有
管轄權,將案件移送給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guī)定不屬于本院
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二、移送
管轄指的是什么?移送
管轄就其實質而言,是對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對案件
管轄權的移送。它是對
管轄發(fā)生錯誤所采用的一種糾正措施。移送
管轄通常發(fā)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適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發(fā)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
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guī)定不屬于本院
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行政處罰法》第22條規(guī)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發(fā)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
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guī)定不屬于本院
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三、移送
管轄的適用具備的條件有哪些?(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
管轄的,不存在移送
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起訴。(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
管轄權。依法享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
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時,還必須正確理解本條所規(guī)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才能正確認識和適用移送
管轄。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為該院依法確無
管轄權時,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這樣規(guī)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間相互推諉或者爭奪
管轄權,又可以防止拖延訴訟,及時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意見》的規(guī)定,案件受理后,受訴人民法院的
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區(qū)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后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一般來說,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前,都會審查本院對該案件是否有
管轄權,如果沒有
管轄權的,一般都不會受理,但是如果是在受理之后發(fā)現對案件沒有
管轄權的,此時已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將案件的移送給有
管轄權的法院或者是向上級人民法院請求指定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