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辭職了公司不給解除勞動
合同證明怎么辦?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手續后,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
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
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
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
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證明,所以出具該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出具證明的時間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同時。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具的,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
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出具。二、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用處有哪些?在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時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該份證明實際上涉及到勞動者眾多的切身利益時都需要的。例如,根據社會
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
保險金的手續;在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時,該證明是很好的書面證據,勞動者到新的用人單位再就業時,工作年限涉及到勞動的年休假時間,因為在其它單位累計的工作年限也可是計算年休假的工作年限的。另外,諸如辦理退休手續等在其它很多涉及勞動者權益方面都有可能用到這份證明。綜上所述,員工辭職后,公司就應該辦理離職手續,結清工資并辦社保轉移手續。等這些事情都辦好后,公司還應該出具解除
合同證明,這是公司的法定責任。如果公司不出具,員工有兩種救濟手段,到行政部門投訴或者申請
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