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可以單獨簽訂
合同的嗎?分公司是可以單獨簽訂
合同的,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在財務、經營管理上隸屬于總公司,無獨立的法人資格,一般情況下是有總公司來對外承擔責任的。1、分公司可以單獨對外簽訂
合同,但是一般需要總公司的簽字,分公司對外不承擔責任,由總公司來承擔。第三人與分公司簽訂
合同的,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2、實踐中,為了減少麻煩,總公司可以授予分公司一定的權利來簽署
合同,這樣在總公司授權范圍內簽署的
合同也是有效的。3、分公司超越代理權簽訂的
合同,總公司可以在相應的時間內進行追認。在相應的時間內未做追認的,視為拒絕追認。追認的時間為一個月。二、分公司簽訂的
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如果
合同相對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權的,則
合同為有效,此時適用《
合同法》表見代理制度。《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
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那么,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認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所稱“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情形主要包括:(一)被代理人明知行為人以其名義訂立
合同而不否認的;(二)被代理入的高層管理人員從事與其職責相關的民事活動的;(三)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名章或單位印章和單位介紹信訂立
合同的;(四)被代理人授權范圍不明的;(五)代理權被終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時通知相對人的。”分公司雖然可以與其他的公司,或者是自然人簽署
合同,但是并非是分公司簽署的所有
合同都會有效,若是經過證實,確定分公司并簽署的
合同,并不在總是總公司的授權范圍之內,此時該
合同一般來說,就不會對總公司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