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司法解釋是什么?
一、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司法解釋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樓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上、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第八條單位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
量刑標準,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
執行。
第九條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
二、認定
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犯罪對象
根據全國人大的相關解釋,本罪的犯罪對象包括耕地、林地、草地、養殖水面、濕地等,只要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的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于土地管理的規定,都可以構成本罪。
2、行為特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行為人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者計劃,未經批準或者騙取批準,擅自將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或者改為其他用途的情況。
3、數量較大
依照《破壞土地的解釋》,①非法占用并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②非法占用并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③非法占用并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④非法占用并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屬于“數量較大”。
4、大量毀壞
刑法和司法解釋中規定,非法占用農用地“數量較大”和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才構成犯罪,這里所指的“大量”應當認為在“數量較大”的范圍之內,因此只要達到“數量較大”既可視為是“大量”毀壞。
我國的土地都是屬于國家所有的,那么公民和企業在使用前也是需要繳納一定的土地使用稅后才可以使用的,那么如果公民違反了土地管理規定隨意的破壞或者非法占用農用地的其概況,國家也是會對非法占用的當事人進行處罰,同時也會要求立即恢復土地原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