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致
保險公司理賠,能否向肇事者進行追償?交強險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道路
交通事故司法解釋也沒有規定機動車駕駛人肇事逃逸,
保險公司交強險賠償后,可以向侵權責任人追償。《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險公司在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
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
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
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
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
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二、交通肇事怎么賠償?對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
保險公司只賠付交強險,商業險不進行賠償。第一,對于交強險部分,相關法律并未將肇事逃逸歸入
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之內,且《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
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
保險的,由
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
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第二,對于商業險部分,在商業第三者責任
保險中,交通肇事逃逸的影響只及于事故發生之后,投保人只應對逃逸行為擴大損害的部分負責。
保險人以肇事逃逸由為免除自己的全部賠償責任,違反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
保險法的規定,屬于無效條款。
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給予賠償的情況:1、機動車損失
保險中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而無法找到第三方的;2、因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增加的;3、被
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
交通事故,卻又不能證明事故原因的;4、投保時指定駕駛人,
保險事故發生時為非指定駕駛人使用被
保險機動車而增加的;5、投保時約定行駛區域,
保險事故發生在約定行駛區域以外而增加的;6、因在
保險期間內發生多次
保險賠償而增加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三條機動車駕駛人發生
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
保險的,由
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
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
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
交通事故社會救助
基金墊付。道路
交通事故社會救助
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
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交通肇事的行為人是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但是受害人一般會向
保險公司進行求償,
保險公司應當在
保險賠償范圍內賠償,但是如果是傷殘等級鑒定等費用,就應當由肇事司機進行賠償,另外,如果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還應當對其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