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金滯納金處理是不是只能要求賠償一項可以同時要求賠償,
違約金與滯納金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法律概念。由于我國群眾的法律知識比較缺乏,在訂立協議時,雙方往往不能分清
違約金與滯納金的區別。若僅僅因當事人在協議中約定了滯納金,沒有約定
違約金,就以民法典中沒有關于滯納金的規定為由判決駁回當事人要求給付滯納金的訴訟請求,這顯然違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也是對民法原則與刑法原則的誤解和混淆。一般認為,若承擔給付滯納金義務的一方對協議中約定的滯納金條款能否適用民法典規定的
違約金條款沒有提出異議,那么,法院應當將該約定視為雙方當事人對
違約金的約定,并適用民法典的
違約金條款,做出判決時仍可表述為滯納金。若承擔給付滯納金義務的一方提出異議,那么,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應詳細了解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若雙方就滯納金的意思表示實為
違約金時,應告知主張滯納金的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并詢問其是否變更滯納金為
違約金。同意變更的,則予以支持;不同意變更,堅持要求滯納金的,應予以駁回。公平原則在民法上主要是針對當事人間的
合同關系提出的要求,是當事人締結
合同關系,尤其是確定
合同內容時,所應遵循的指導性原則。它具體化為民法典上的原則就是
合同正義原則。是否公平的判斷依據采主觀等值原則,即當事人主觀上愿以此給付換取對待給付,即為公平合理,至于客觀上是否等值,在所不問。在簽訂
合同的時候,在
合同條款都會有雙方責任這一條款,一般主要是哪一方進行
違約,哪一方就需要產蛋
違約責任,賠付另一方
違約金。滯納金是因為在付款的時間內沒有付款,所產生的滯納金,兩者可以同時享有。
違約金比滯納金要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