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外總公司簽訂
合同能以分公司為原告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其總公司承擔;但其卻能獨立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那么分公司和總公司自然是承擔連帶責任。1、《
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2、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規定:“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其總公司承擔;但其卻能獨立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那么分公司和總公司自然是承擔連帶責任。二,聯系與區別(1)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占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3)分公司的設立程序與一般意義上的公司設立程序不同,設立分公司只需辦理簡單的登記和開業手續。(4)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公司經營決策機構。(5)分公司名稱為總公司名稱后加分公司字樣,其名稱中雖有公司字樣,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三,特征1.分公司是由總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完全由總公司決定,分公司一般是以總公司的名義并根據它的委托來進行業務活動的。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分公司的所有資產全部屬于總公司。分公司與總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實際占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后即可成立。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
執行機關,總公司要對分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5.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和章程,而只能使用與總公司同樣的名稱和章程。分公司的問題在實際的商業運營中是經常發生的,但是在具體問題的處理上還是需要自己積極的應對,總公司如果對于自己的責任不僅承擔,有關部門會追究相關企業的責任,責任的轉嫁理論上是不存在的,還會導致企業的經營出現問題,有損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