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損企業如何向股東分配利潤?在進行利潤分配時,應堅持法定利潤分配程序,不能以企業資本分配利潤,不能當年無利潤而動用以前年度留存收益分配利潤等,都是企業利潤分配過程中所必須遵循的法律規定。相關要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資本
保全約束:規定公司不能用資本(包括實收資本或股本和資本公積)發放股利,目的在于維持企業資本的完整性,保護企業完整的產權基礎,保障債權人的權益資本積累約束:規定公司必須按一定的比例和基數提取各種公積金。另外,它要求在進行股利分配時,一般應當貫徹“無利不分”的原則超額累積利潤約束:如果公司為了避稅而使得盈余的保留大大超過了公司目前及未來的投資需求時,將被加征額外的稅款。根據企業所有制性質的不同,分別采用不同的利潤分配形式。集體所有制企業一般實行國家征稅、自負盈虧的辦法。國營企業的利潤分配經歷了兩個階段,采用了兩種辦法。1978年以前為第一階段,在此期間,國營企業的利潤分配除有幾年曾實行過企業獎勵
基金和利潤留成等辦法外,基本上是采取統收統支的辦法,即企業實現的利潤全部上繳國家,發生虧損則由國家彌補;發展生產所需的資金,除一部分可用折舊
基金解決外,每年都由國家預算安排的專項撥款解決;職工集體福利開支和獎金,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列入產品成本。從1978年起為第二階段,為了調動企業和職工改善經營管理的積極性,國家對國營企業的財務體制,包括利潤分配制度進行了改革,逐步把過去的統收統支辦法,改為一部分利潤留給企業,大部分利潤上交國家的分配辦法。具體形式有:①企業
基金。企業完成國家規定的計劃指標后,除可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從實現利潤中提取企業
基金外,還可從當年利潤比上年利潤的增長額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企業
基金,其余則全部上交國家。企業提取的企業
基金主要用于發展生產、職工福利,也可適當用于職工獎勵。②利潤留成。企業完成國家規定的計劃指標后,可按照規定的比例,分別從實現利潤(包括基數利潤加增長利潤),或超計劃利潤中留用一部分利潤(沒有完成計劃指標的企業,要相應扣減一部分留用利潤)。③盈虧包干。國家對某些微利企業,實行“上交利潤包干,超收部分分成或全部留用”的辦法;對確因客觀原因發生虧損的企業,實行定額補貼的包干辦法。④利改稅。從1983年1月1日起,對盈利的國營企業普遍實行利改稅。就是將企業向國家上交利潤改為按照國家規定的稅種及稅率交納稅金,稅后利潤全部歸企業使用。國營企業實行利改稅一般分兩步走,第一步(1983年1月起)實行稅利并存,第二步(1984年10月起)實行完全的利改稅。實行利改稅的意義在于:進一步擴大企業的自主權,調動企業的生產經營積極性,使企業從改善經營管理,挖掘內部潛力,提高經濟效益,實現增產增收中得到更多的好處;有利于國家利用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來調節企業的生產和流通,緩解由于價格不合理等因素造成的矛盾;有利于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的利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穩定增長。 《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的合并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并的程序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并
債權債務的承繼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對于股東收益問題,最好是根據本年度收益來進行分紅。如果企業當年未有盈利狀態可以向股東大會進行說明情況,出示賬本來進行說明。企業如果處以盈虧狀態的話那么最好是本年度不進行分紅,等企業達到盈利狀態之后再進行股東分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