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原則是什么?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與一般所有權一樣適用“房地一致”原則。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特殊性,不僅表現在復數的所有權人專有
建筑物專有部分、共享
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所有權形式,還表現在復數的所有權人共享一個建設用地使用權。在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場合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被業主共同享有。法律允許
建筑物被分割成區分所有的專用部分和共有部分,然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客體宗地不得分割,區分
建筑物所有權人只能共有整個宗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申言之,在一幢區分所有
建筑物中,存在數物數(所有)權,而在其宗地之上,僅有一物一(建設用地使用)權。如果一個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欲出讓房屋,則根據房地一致原則,該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也應一并轉讓給受讓人。二、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特點是什么?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將
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作為所有權的標的,嚴格而言,與物權客體須為獨立物,以及一物一權主義原則不相符合。但是依社會觀念,一
建筑物區分為若干部分,各有該部分的所有權,應為常有之事,而且這樣也不妨礙物權的公示,無害于交易安全。1、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具有整體性。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
建筑在整體的
建筑物上區域所有的所有權形式。2、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具有多樣性。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由專有權、共有權和管理權(成員權)三個部分組成。3、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本身具有統一性。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不是權力的組合,而是一個獨立、統一、整體的權利。4、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專有權具有主導性。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權利人擁有了專有權就必然擁有共有權、管理權。綜上所述,在商品房小區中,業主持有的都是某一套商品房,這樣就產生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這種所有權
執行的原則和普通所有權一樣,同樣是一房一地,不同的業主持有房屋所有權,對應的都是該小區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可以具體細分為管理權、專用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