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檢察院
拘留最長期限是多少?1、刑事
拘留,其
拘留時間為一搬案件是公安3天,檢察院7天,共10天;特殊情況下,公安機關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加檢察院7天一共是14天。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加檢察院7天,一共是37天。
拘留是將對象拘禁限制,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察的人依法暫時扣押;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關在公安機關
拘留所內,一般不超過十五天,是一種
行政處罰。2、行政
拘留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于
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
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
拘留所
執行;對
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合并
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二、
拘留的
執行機關關于刑事
拘留的
執行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刑事
拘留由公安機關
執行。有關刑事
拘留的
執行程序,如下所示:1、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
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
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
拘留的理由,呈報 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準,簽發
拘留證;檢察機關
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再送達公安機關
執行。2、公安機關
執行拘留對,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
拘留證》,向被
拘留人出示《
拘留證》,并宣布對其實行
拘留。責令被
拘留人在
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 留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加以注明。
執行拘留的人員在必要時,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拘留時不出示
拘留證,或先行
拘留再補辦
拘留證是違法的。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異地
執行拘留時,應當通知被
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
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依照《刑事 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決定
拘留的機關在
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者外,應當把
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 在單位。有礙偵查的情況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聞訊后有可能逃匿、毀棄或者偽造證據的;可能互相串通,訂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證及還未采取相應 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所在的單位。對沒有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
拘留通知書中注明原因。無法通知的情 況包括:被
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的;被
拘留人無家屬或工作單位的;等等。經濟案件一般不需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在司法機關對相關犯罪分子進行行政
拘留處罰后,就可以釋放,
拘留是比較常見的司法強制措施,
拘留一般適用于犯罪事實發生后,司法機關需要根據犯罪事實的情況來對當事人進行司法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