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
拆遷維權應當收集哪些證據?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證;2、證明被拆除房屋的結構、房屋的性質(住宅、辦公和或商用)、房屋的
建筑面積等證據;3、當被
拆遷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所有人與主張權利的被
拆遷人不同時,還需要提交證明被
拆遷人對于被
拆遷房屋享有接受補償安置權利的證據(包括親屬關系證明、繼承權公證書、放棄權利聲明等);4、證明房屋被拆除的時間的證據。在征地
拆遷項目實施的前期,被征收方應當保障自己的房屋屬于合法
建筑,積極整理出能夠證明被征收房屋合法的各種權屬證書和證明文件,對于丟失或未及時辦理的文件,主動依照法律規定去相關部門進行補辦。這些文件主要包括產權證、土地使用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納稅憑證等等各類證件。對于被征收方而言,證件越齊全,在維權時就更加有利!在實踐中經常有被征收方沒有法律意識,導致證件缺失的情況,此時被征收方一定要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的幫助,在律師的幫助下盡可能進行補救。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可知,市縣級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進行公告,并在公告中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因此被征收方在相關部門作出征收公告后,及時采取拍照等方式保留公告材料。同時,在征地
拆遷過程中,被征收方可能還會收到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的紅頭文件,被征收方一定要保持冷靜,即便對該文件不滿,也要保留這些文件,切記不可以撕毀或丟棄的方式表達自己的不滿。這些文件都是日后采取法律措施保障自己權益的最佳證據,一旦文件的出具存在違法事項,則在律師的幫助下,極大程度上能夠捍衛自己的權益。此外,征收方在征地
拆遷過程中應當主動公開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這些信息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可知,屬于政府主動公開的信息。如若政府對于應當主動公開卻沒有公開,被征收方應當留存相關證據,向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上級行政機關以及監察機關進行舉報。同時對于舉報時間和舉報事由的相關事項也進行留存,一旦相關部門在收到舉報后置之不理的,我們也能夠進一步進行維權,這些都是維權的重要證據。綜合上面所說的,征地
拆遷是政府所擁有的權利,但如果在
拆遷的過程中使用了不合法的手段,那么被征地者是可以利用法律的條款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但前提也是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據才能得得法院的受理,從而維護好自己個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