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請求賠償的期限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42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
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算。但按照我國的法律制度,可以援用《民法通則》第137條關于"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最近二十年內的權利。也就是說,如果你知道受到了污染損害,三年內沒有提出賠償請求,你就不應對三年前的損害提
起訴訟;如果幾十年來你一直不知道受到污染損害,直至目前才知道,那么你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從你知道受到污染損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內的權利。關于如何收集證據的問題。作為污染受害者,你只要能夠提供受到污染危害事實的證據即可,比如,因粉塵污染使你和你的家人患了某種呼吸系統疾病,噪聲污染使你和家人的正常生活受到影響等,而排污者要否認你的指控,他就要舉出你的損害不是由其造成的證據。否則,排污者就要承擔污染損害賠償責任。這就是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你不必有關污染的證據。關于污染損害賠償數額的問題。對此法律沒有一個固定的標準,只能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賠償的范圍和數額。對環境污染造成的財產損失,不管侵權行為人主觀過錯程度如何,應當全部予以賠償,包括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對因環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損害引起的財產損失,應根據人身受損害的程度確定賠償范圍。對于經過治療可以恢復健康的一般傷害,應賠償醫藥費、住院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護理費、治療期間的交通費和誤工工資等;對于因環境污染造成人身殘廢的,除賠償必要的
醫療費外,還應根據其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和收入減少的情況,賠償因不能工作而減少的收入和殘廢者的生活補助費;對因環境污染造成人的死亡的,侵權人除應賠償死者在死亡前因
醫療或搶救其生命所花的
醫療費用外,還應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的必要生活費等。如果屬于上述情況,一般比較容易處理。然而,在環境侵權損害中,經常出現侵權行為對人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不良影響,使受害人遭受巨大痛苦,但卻無具體財產損失的情況。比如,環境噪聲使人失眠、記憶力減退、食欲下降,惡臭使人頭痛、惡心、寢食不安等。對此類尚無實際財產損失的危害,應當如何賠償,法律尚未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