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職務發明的法律規定有哪些?我國《
專利法》第六條規定:“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
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
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
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
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
合同,對申請
專利的權利和
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二、非職務發明的
專利權歸屬于誰?對于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
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對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
專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
專利權人。如果一項非職務發明創造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發明人、設計人共同完成的,則完成發明創造的人稱之為共同發明或共同設計人。共同發明創造的
專利申請權和取得的
專利權歸全體共有人共同所有。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
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
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
合同,對申請
專利的權利和
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非職務發明創造不是發明創造人在單位提供的條件下發明的,同時也不屬于單位的生產經營范圍,所以單位不應當擁有
專利權,而發明創造人在申請
專利時,就算發明人是單位的員工,此時用人單位也不得阻止發明創造人申請
專利,否則構成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