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
管轄是否訴訟時效中斷?移送
管轄是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
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
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
管轄權,但違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規(guī)定的除外。”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nèi)向上一級法院提出
上訴。移送
管轄的
上訴時間是10天。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
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二、移送
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人民法院已經(jīng)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jīng)審查不歸本法院
管轄的,不存在移送
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起訴。(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
管轄權。依法享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
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根據(jù)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guī)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
起訴訟(
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qū)別于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系的不穩(wěn)定狀態(tài),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系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xù)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在我國訴訟時效是三年,但是這個訴訟時效中間是會進行中斷的,并不是一個連續(xù)不停的時間段。在法律所規(guī)定的中斷的法定事由當中,就包括提
起訴訟,在提
起訴訟之后,如果發(fā)生
管轄權轉(zhuǎn)移的話,那么自然也是屬于導致中斷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