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批捕以后到法院程序走完還要多久?照我國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批準
逮捕后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一般為2個月,但是案情復雜,經過批準可以延長最長7個月。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后,會把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審查
起訴,審查
起訴時間一般為一個月(即一個月內向法院
起訴),但是檢察院認為案情不清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時間為1個月,可以補充偵查兩次。因此,批準
逮捕后一般情況會在3個月內
起訴到法院開庭審理(偵查2月審查
起訴1個月),案情復雜延長的話就說不準了,但最多不應該超過12個月。二、批捕
逮捕《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
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一)對是否符合
逮捕條件有疑問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
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
執行,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
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在當代社會,檢察院是可以進行職務方面的犯罪行為的偵查,公安機關是進行其他類型的犯罪行為的偵查,但不論是哪一種犯罪行為,偵查過程對犯罪人進行批捕之后再移送給法院審理都會經過最長7個月時間。當然,也有可能在2月之內就能夠審查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