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庭審規程?1、庭審準備(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2、法庭調查(1)當事人陳述,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后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2)出示證據和質證,當事人陳述結束后,必須將案件的有關證據在法庭上展示,并由當事人進行質證。3、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相互進行言詞辯駁的訴訟活動。4、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這是開庭審理的最后階段,是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作出判決并宣告判決結果,從而解決當事人之間民事爭議的階段。二、審結期限《民事訴訟法》第135條對普通程序的審結期限作了如下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 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由于民事訴訟法對需要再次延長而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的期限沒有明確,因而,從 理論上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沒有最長的期限。2000年9月起施行的最高法院《關于嚴格
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彌補了這一立法缺陷。根 據這一司法解釋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10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經本院 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10日前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3個月。根據司法審理程序的規定,庭審程序作為司法判決的一個情況,一般是在犯罪事實進行明確認定后,根據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和檢察機關的審查
起訴后,由審判機關依據法律適用情況進行合法的判決,并根據判決的結果來
執行相關判決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