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充偵查檢察院退回不當的怎么處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
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
起訴的決定。 ”二、司法解釋1.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后,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40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68條和第269條規定,對于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
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
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3.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4.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
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
起訴的決定。目的在于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訴訟效率。 (《刑事訴訟法171條第四款)5.《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六十二條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
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犯罪事實并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并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
逮捕,應當撤銷
逮捕決定,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第二百六十三條審查
起訴部門對于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
起訴的案件,發現具有本規則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建議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補充偵查屬于正常的司法審理程序,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的審理是需要嚴謹的證據來進行支撐的,如果搜集的相關證據不能對犯罪事實進行支撐的,則顯然無法進行
量刑判決,所以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可以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