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簡易程序根據當事人要求是否需要辯護,刑事簡易程序較普通程序有很大的簡化,但刑事簡易程序有其自身的特點:(一)刑事簡易程序只適用于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則不適用。刑事簡易程序相關書籍(二)刑事簡易程序只能由基層人民法院適用。中級以上人民法院雖然也有第一審案件,但不能適用。因為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級別
管轄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或者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三)適用刑事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難、復雜的和涉外的刑事案件不適用刑事簡易程序。(四)刑事簡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簡化,以達迅速審判的目的。如審判組織的簡化,法庭審判程序的簡化、審理期限的簡化等。至于簡化到什么程度均由法律明確規定,而不是由法院、檢察院或當事人所決定的。(五)審判組織簡便。實行獨任制。公訴案件進行簡易程序審理,是庭審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這大大提高了基層司法機關的訴訟效率,節約了司法成本,便于將工作重點放在重大、復雜、疑難案件上,促進案件質量的提高。但由于對簡易程序立法的不完善,導致公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在實踐中的諸多不便。綜上所述,對于刑事簡易程序只是針對一般的程序,處理簡單的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需求來確定是否需要進行辯護,而且簡易程序是法官一人審判的,并沒有陪審員的加入都是可以的,然后簡易程序在我國訴訟當中也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