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攬
合同是要式
合同嗎?承攬
合同的法律性質是什么? 一、 加工承攬
合同是要式
合同嗎
加工承攬
合同是要式
合同。
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
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
合同,后者稱為約定之要式
合同。根據
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
合同分為要式
合同與不要式
合同。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
合同。不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
合同。
1、雙方已經就
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雙方通過要約與承諾的方式,已經就
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這是
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是
合同成立的基礎。如果雙方未就
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則無論
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要求,
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2、
合同一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
合同的主要義務已經履行,說明
當事人是承認
合同的存在的。并且已經進入到履行
合同的階段,不應當再否認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主要義務,就是
合同中當事人所負有的基本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則視為
合同已經履行。如買賣
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者價款;借款
合同已經支付了借款,勞務
合同中已經完成了約定的工作等等。
合同中約定有多個主要義務時,如買賣
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應當具有證明
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隨義務的履行,或者
合同履行準備工作的完成,則不得認為能夠證明
合同成立。
3、
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說明其已經承認對方的履行行為是對
合同的履行,這顯然是以
合同存在即
合同成立為前提的。但這里應當注意,接受履行應當具有履行
合同義務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誤以為是贈與而接受,而對方則是履行其買賣
合同義務而交付的,則不能認為是接受履行。
二、承攬
合同的法律性質
1、承攬
合同是諾成、不要式
合同。承攬
合同的成立僅需雙方就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現不拘形式,書面、口頭均可。訂立
合同后,如需交付標的物,該交付行為也不是使
合同成立的行為,而是履行
合同的行為,是定作人履行已經成立的
合同義務的行為。
2、承攬
合同是雙務、有償
合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承攬
合同中,承攬人負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義務,而定作人則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因兩者的義務是相互的、對流的,所以承攬
合同是雙務
合同;承攬
合同中雙方均為價性給付,一方要獲得對方的給付,必須向對方為相應給付,故承攬
合同又是有償
合同。
3、承攬
合同一般是固有繼續性
合同。繼續性
合同是與一時性
合同相對應的概念,二者之間,以時間因素在
合同履行中所處的地位為區分標準。繼續性
合同是指
合同內容非一次性給付可完結,而是繼續地實現的
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時間因素在
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總給付的內容取決于為給付時間的長短。承攬
合同一般都不能即時履行,因為承攬人的工作常常需要持續一段時間,此點與雇傭
合同、勞動
合同、合伙
合同、租賃
合同、借用
合同、保管
合同、倉儲
合同一樣,屬于固有的繼續性
合同。
三、承攬
合同的種類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第2款之規定,承攬
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因承攬
合同的包容性極強,法律對承攬
合同的規定實際上是對一大類
合同的規定,這是承攬
合同與其他典型
合同的一大區別。要確定一個
合同是否承攬
合同,最基本方法是看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類型。比如在照相
合同中,顧客有支付報酬的基本義務,對方有拍攝并交付照片的基本義務,自然而然就可以認定它是承攬
合同的一種了。
在日常生活中,幾類極為普通和常見的承攬
合同有:(一)加工
合同;(二)定作
合同;(三)修理
合同;(四)復制
合同;(五)測試
合同;(六)檢驗
合同。
要式
合同和不要式
合同的區別,就在于
合同是否具有固定的形式,比如說一些用書面約定的
合同就是要式
合同,沒有進行書面約定的
合同就就是不要式
合同,在具體進行分辨的時候,需要結合而這個的定義以及法律規定進行分辨,想要了解,要式
合同與不要式
合同的區別可以瀏覽我們欄目關于要式
合同的有關內容。對于加工承攬
合同是要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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