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權轉讓,是指
專利發明人將法律還未賦予的發明權,但是,通過申請有可能獲得的發明
專利技術成果進行轉讓,從而喪失申請
專利權利的行為。
專利申請權可以轉讓,轉讓當事人雙方應簽訂書面
合同,在簽訂的書面
合同中,應明確當事人的義務。 一、轉讓方的義務: 1、在
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把
專利申請權移交給受讓人; 2、向受讓人完全提供申請
專利和實施發明創造所需的技術情報和資料; 3、確保向受讓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情報資料達到該領域一般專業技術人員能夠實施該發明創造的程度。 二、受讓人的義務: 1、按照
合同的約定,向轉讓方支付約定的價款; 2、
專利申請駁回后,只要不屬于轉讓的過錯或惡意行為,有義務不要求轉讓人返還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