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公司要求
違約金嗎?
一、辭職公司要求
違約金嗎?
辭職一般不需要支付
違約金。除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
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兩種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
違約金。法律只是限制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的情形,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
違約金的情形,法律并不限制。當勞動
合同約定了用人單位提前解除或終止勞動
合同向勞動者支付
違約金的情形時,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單位需按約定的數額向勞動者支付
違約金。綜上,在一般的情況下,員工辭職是不需要繳納
違約金的,只有員工在違反了相關的規定才要對該企業進行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
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二、
合同違約金的上限是多少
如果
合同中只對
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
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并且有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
違約金比例或者金額的,則可按《民法通則》及《
合同法》中關于承擔
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
執行。一般來說
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一)、
合同法規定
《
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
違約時應當根據
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
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
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
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說
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
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
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 少。但是
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
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
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
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
違約后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
違約金額、或者當
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二)、
違約金上限
違約金可分為法定
違約金與約定
違約金。
法定
違約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規定了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
違約金;
約定
違約金是指
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
合同時自行約定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
違約金。
如果
合同中只對
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
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并且有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
違約金比例或者金額的,則可按《民法通則》及《
合同法》中關于承擔
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
執行。
如果
合同中沒有規定
違約金的條款,法律也未規定
違約金比例或者數額的,但只要由于
違約造成了對方的損失,
違約方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該賠償金的數額,應當按照對方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
違約時應當根據
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
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違約金沒有規定的比例,雙方都接受就行。
違約金的比例規定要看具體的內容,如開發商延期交房,其
違約賠償為萬分之二;買方
違約,定金不能收回,賣方
違約加倍返還定金等。一般涉及到開發商
違約的內容,賠償的比例就較低。司法解釋中的“當事人以約定的
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
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應該是對
合同法
違約金過高的一個注解,而不是對
違約金比例的規定。
看來
合同雙方在簽訂了
合同條款后,已具備
合同法中的效力,任何一方發生
違約,則會予以
合同當事人對方予以相應的賠償,
違約金的上限應該根據損失程度來估算。
綜合上面所說的,
違約金一般是針對于一方違反
合同而支付的金額,而對于勞動
合同也是可以制定
違約金條款的,但對于辭職公司是沒有權利要求勞動者給予相應的賠償,所以,在處理
合同方面一定要按照要求來進行,這樣才能避免各種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