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內容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提供哪些證據證明其具體行為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對舉證內容的要求是舉證責任的具體化,它直接關系到案件事實的認定和處理。因此,對舉證內容的要求,就成為勞動爭議仲裁機關判斷案件是非曲直、準確裁決的重要依據。
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相對于用人單位,勞動者一般都處于弱者的地位。因此勞動爭議仲裁機關必須對雙方舉證內容的具體要求上,略有區別和側重。否則,勢必造成某一方(特別是勞動者一方)舉證內容上的困難,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公正處理。為此,應當針對雙方當事人各自的特點,提出以下具體要求: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作出行政處分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證明。它包括:勞動法律關系據以發生、變更和終止的事實證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就權利、義務發生勞動爭議的事實證據;用人單位具體行政處分行為是否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事實證據。
──用人單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這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等。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訂立、變更、續訂、履行、終止和解除勞動
合同所發生的勞動爭議,應當由申訴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如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提供勞動
合同書和對方
違約事實證據等。
──用人單位因處罰違紀職工所發生的勞動爭議,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用人單位一方負舉證責任。
──勞動者一方主要是根據自己的主張和本人的行為事實,來提供證據證明其申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除了自己的申辯外,也包括所有證據和提供證據的法律法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