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自
商標注冊之日起。《
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已經注冊的
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
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
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
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
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宣告注冊
商標無效的申請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
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維持注冊
商標或者宣告注冊
商標無效的裁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當事人對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
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查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審查程序。需要明確的是,我國的
商標法上明確規定了提出
商標無效宣告的期限必須在五年之內進行,如果超出了五年的
商標無效宣告期限,那么除 了馳名
商標以外,
商標管理部門是可以不予按理相關
商標無效宣告的程序的,
商標所有人應當咨詢當地管理部門進行了解。以上就是律圖小編整理的內容。律圖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