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的法律效力哪個大按照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公證遺囑比自書遺囑效力大。二、公證遺囑撤銷后自書遺囑有效嗎存在不同形式的內容相互抵觸的數份遺囑,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一份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此時自書遺囑的效力低于公證遺囑,如該公證遺囑未被撤銷的話,應按其分配
遺產。相反,那種認為“內容相互抵觸的公證遺囑撤銷了自書遺囑,自書遺囑的效力自公證遺囑生效時即行終止”的觀點,是對單方法律行為變更與撤銷效力的誤讀。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自書遺囑順理成章成為其存留的唯一遺囑,也即“最后所立的遺囑”,自書遺囑的效力也隨著公證遺囑的撤銷而自然“恢復”。但這種“恢復”并不是從無效到有效的轉變,而是從低效力向高效力的轉變。雖然公證遺囑與自書遺囑都屬于《民法典》中的法定形式,但是就效力來看,還是公證遺囑的效力要大于自書遺囑。法律中有規定,自書遺囑是不能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的。而要想變更或撤銷公證遺囑的話,那么就只能通過訂立一份新的公證遺囑來進行變更或者撤銷。所以在存在多份遺囑的時候,可以看看其中是否有公證遺囑,若有則一般就是按照公證遺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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