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服刑犯換押一定需要有換押證嗎?
一、在押服刑犯換押一定需要有換押證嗎?
在押服刑犯換押一定需要有換押證,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案件要進行移送,就要開具換押證。
開具了換押證,案犯就從法律角度不歸該辦案單位
管轄了。
公安移送檢察院要開具換押證,檢察院移送法院
起訴,也要開具換押證。
二、刑訴法換押的規(guī)定有什么?
《關于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換押制度的通知》
為正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依法及時、準確地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加強執(zhí)法監(jiān)督和制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
看守所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就
看守所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換押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變更刑事訴訟程序的,均應辦理換押手續(xù)。即: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后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后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在遞次移送交接時,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并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應當在《換押證》上注明承接時間,填寫本訴訟階段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加蓋公章后及時送達
看守所。
看守所憑《換押證》辦理換押手續(xù)。
(二)、
看守所辦理換押手續(xù)或者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在接收機關或者送押機關的《提訊證》或者《提解證》上加蓋公章,并注明法定辦案起止期限。
《提訊證》或者《提解證》每次辦理一份,用完續(xù)辦。
(三)、依法延長、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不需要辦理換押手續(xù),但是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將新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書面通知
看守所,依照上述規(guī)定重新辦理《提訊證》或者《提解證》。
凡在同一訴訟階段內辦案部門改變的,如刑事
拘留轉
逮捕的;案件改變
管轄的;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
起訴部門的;在法庭審判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建議補充偵查的,以及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不需要辦理換押手續(xù),但是改變后的辦案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
看守所,注明改變情況及新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依照上述規(guī)定重新辦理《提訊證》或者《提解證》。
(四)、辦案人員憑加蓋
看守所公章并注明法定辦案起止期限的《提訊證》或者《提解證》和有效身份證明提訊、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明手續(xù)不全或者不符合規(guī)定以及超過法定辦案期限的,
看守所應當拒絕提訊、提解。
(五)、《換押證》式樣由公安部統(tǒng)一制定。
本通知自下發(fā)之日起
執(zhí)行。各地在
執(zhí)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分別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報告。
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的過程之中,是可以關押犯罪人員的,若是隨著案件的推進,需要變更關押的場所,此時必須要向關押的司法機關出具換押證,并且在換押時,需要登記。對人任何的犯罪主體,雖然其已經實施了犯罪行為,但是其并沒有被關押,此時也不會用到換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