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
合同,這是法律規定,用工不簽訂勞動
合同,首先追究的是用人單位的違法責任,如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還要承擔賠償責任。勞動
合同一般都是由單位提供格式文本,法律規定的條款必不可少,確定的權利和和義務應盡可能具體,
合同條款不要產生歧義,因為根據
合同法的規定對
合同條款產生理解分歧的,作出的解釋對提供
合同文本的一方不利,由于權利和義務不明確而產生糾紛的,用人單位要承擔不利后果。勞動
合同到期沒有續簽勞動
合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要按照原
合同的約定承擔義務,如果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滿10年以上,就可視為雙方存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關系,用人單位的原因而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要按解除勞動
合同的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訂立勞動
合同一定要與勞動者進行協商,最好的協商辦法是讓勞動者填寫意向書,這樣便于資料的保留。勞動
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保存一份,現在有些用人單位
合同簽訂后將兩份
合同全部由單位保存,這種做法是極其錯誤的。因為法律規定勞動
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就是讓訂立
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常對照
合同的條款,看看自己應該履行哪些義務。
合同由單位單方面保管,造成勞動者不清楚自己應該履行的義務而被動
違約的,就不能追究
違約責任,勞動者對
合同中人工填寫的約定性內容產生懷疑的,用人單位就要承擔和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一樣的不利后果。
用人單位需要對生效的勞動
合同的主要條款進行變更時,應當啟動變更勞動
合同的程序,經由雙方協商,任何一方單方面變更
合同都是無效的。改變勞動者當前的工作崗位、改變勞動報酬的計算方法、改變勞動報酬的計算基數都屬于對勞動
合同的變更,都需要經過協商。這種協商必須是事前的協商,而不是事后的協商,事后的協商就已構成對勞動者侵權,如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失就要承擔賠償責任。與勞動者協商成功,應簽訂變更
合同的協議,協商不成的,應繼續履行原
合同,如出現了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應按解除勞動
合同程序辦理,給予經濟補償,承擔
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