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管轄爭議是勞動爭議常碰到的一個問題。
一、地域
管轄
又稱地區
管轄,以行政區域作為確定
勞動仲裁管轄范圍的標準。地域
管轄又分為三種:
1、一般地域
管轄:指按照發生勞動爭議的行政區域確定案件的
管轄,這是最常見的方式。
2、特殊地域
管轄:指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由某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管轄,如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
管轄地區的,由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
管轄。
3、專屬
管轄:指法律法規規定某類勞動爭議只能由特定的
勞動仲裁委員會
管轄,如在我國境內履行于國(境)外勞動
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只能由
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員會
管轄;又如,一些地方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由設區的市一級
勞動仲裁委員會
管轄。
二、級別
管轄
指各級
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的分工和權限。一般分為:區(縣)一級
勞動仲裁委員會
管轄本區內普通勞動爭議;市一級
勞動仲裁委員會
管轄外商投資企業或本市重大勞動爭議。
三、移送
管轄
指
勞動仲裁委員會件受理的自己無
管轄權的或不便于
管轄的勞動爭議案件,移送有權或便于審理此案的勞動委員會。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規定,區(縣)級
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將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報送上一級
勞動仲裁委員會處理。
四、指定
管轄
指兩個
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案件的
管轄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報送共同的上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由上級部門指定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