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辦
取保候審的能否批捕?能辦
取保候審的也能批捕,
逮捕以后
取保候審難度相對加大,但并非不可能,即使公安階段沒有成功,到檢察院
起訴科時仍然可以積極爭取
取保候審。如果表現良好、后果不嚴重的話,即使未能
取保候審,也可以在法院階段努力爭取緩刑。當然,在依法的范圍內,法律上的操作方法,還是講究一定技巧的。
逮捕之后正常情況下不能
取保候審,因為
逮捕的條件是嫌疑人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所以才予以
逮捕,因為不適合取保或者監視居住的條件。但,如果被
逮捕的嫌疑人有下來情形的話,那么還是可以
取保候審的。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應當
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
取保候審。4、依法應當
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5、對已被依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
逮捕但證據不足的。6、已被
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
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采用
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7條第7項的規定,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
取保候審。根據公安部《規定》第63條第5、7項的規定,對提請
逮捕后,檢察院機關不批準
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移交
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
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
取保候審。公安部《規定》第64條規定: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
取保候審。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8條規定,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
取保候審。二、
取保候審期限是多久?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
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
取保候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
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取保候審的手續一般只能拿在被公安機關
逮捕之后才能辦理,并且提出
取保候審請求的主體,除了需要滿足能夠繳納高額質保金的條件之外,還必須得保障其對社會沒有危害,取保的原因一般是其生病需要醫治等,只要不滿足其中的一個條件,就不得辦理取保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