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法人可以不是股東嗎?
一、個人獨資法人可以不是股東嗎
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由誰擔任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股東會)決定。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最高行政負責人,根據公司章程賦予的權限行使職責。法定代表人對股東(或股東會)承擔責任和享有權利。因此,非股東法定代表人應與股東(股東會)簽訂聘用
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如果沒有簽訂聘用
合同,則存在很大風險。比如:公司做了違法的事或者在外欠債,執法部門或債主一定到公司找法定代表人處理。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內部出了問題,股東(股東會)也會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責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有職有權,對公司進行實際管理,公司有沒有問題自己心里是清楚的,反之,如果只當掛名的法定代表人,則肯定是陷阱,應小心。
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安排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不合法的。自己不愿意當這個法定代表人可以要求你老板變更法定代表人。如果老板拒絕變更法定代表人,又沒有正當的理由說服你接受這一聘任,你可以到工商行政部門申請撤消對你的聘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保管的公司檔案中肯定有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名,這個簽名如果不是你的親筆簽字,這個文件就是無效的,聘任你為法定代表人也是無效的。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十一條?【法定代表人的定義及行為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二、法人變更
1、變更的原則
法人的變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組織、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等重要事項發生的變化,這 些事項的變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決定,法人只要作相應的變更登記,即可發生變更效力。惟企業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與相對交易人的
債權債務關系,為 了維護交易秩序和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法律對分立或合并后法人的
債權債務移轉,做了強制性規定。民法通則第44條第1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 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并公告。
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應的規定。
2、變更的形式
1.法人的合并。這是指兩個以上的法人集合為一個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法人的合并是法人集中資金,擴大實力,增加競爭優勢的重要手段。由于合并不需經過 法定清算程序,比之解散原法人,成立新法人,手續更為簡便,操作成本也更低廉。法人合并,有新設式合并和吸收式合并兩種方式。新設式合并也稱創設式合并, 是兩個以上的法人歸并為一個新法人,原法人均告消滅的合并方式。吸收式合并也稱吞并式合并,是一個法人吸收被合并的其他法人,合并后只有一個法人存續,被 吸收法人均告消滅的合并方式。法人合并時,應有法人意思機關韻合并決定和合并各方締結的合并
合同。為保障各合并法人的債權人的利益,法人應在合并前將合并 決定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如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的,作為債務人的法人應照辦。否則,法人不得合并。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2.法人分立。法人的分立是指一個法人分為兩個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法人分立是調整經營規模,分散風險的重要手段。法人分立也不需經過法定清算程序,所以有與法人合并同樣的優點。法人分立,有新設式分立和存續式分立兩種分立方式。新設式分立也 稱創設式分立,指解散原法人,分立為兩個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存續式分立也稱派生式分立,指原法人存續,分出部分財產設立一個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法 人分立的程序與法人合并程序基本相同,需要有分立的決定、債務分配
合同,對債權人發出分立通知并根據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
3.法人合并與分立的效果:
(1)法人之消滅。在新設式合并,原法人均告消滅;在吸收式合并,被吞并的法人歸于消滅。在新設式分立,原法人消滅;在存續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財產或組織機構發生變更。
(2)
債權債務承受。因合并而消滅的法人,其
債權債務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受。在法人分立,原法人的
債權債務,應依分立 [7] 前締結的
合同確定的分擔份額,由分立后的法人承受。
綜合上面所說的,法人對于一個公司來說是特別重要的,而且只有擁有法人公司才可以正常的運營,對于法人的人選一般是公司的股東,但都不能勝任的情況下,是可以進行處聘不是股東的人來進行擔任,最重要的就是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來進行。以上就是律圖小編整理的內容。律圖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