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與勞動訴訟在舉證要求上是有很多區別的。首先是對雙方來說,在
勞動仲裁時是可以隨時提出證據的。這對雙方來說雖然是一樣的,但是明顯的受益者是單位。因為勞動糾紛,單位在舉證能力上,本來就是占優勢地位的。其次,
勞動仲裁中沒有規定逾期舉證的不當后果。與前者一樣,這一點是一個事物的另一面。但是在勞動訴訟中是不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證據規則施行之后,在法院進行訴訟,無正當理由逾期舉證的,視為喪失了舉證的權利。再次,
勞動仲裁中沒有規定偽證的后果,也就是說,在
勞動仲裁時,即使提交了偽證,但是仲裁機關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對提交偽證者進行處罰。可是在法院則不同,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是可以對提交偽證者進行處罰的。
在法院民事訴訟階段,在舉證時限內,把此證據的虛假性點出來,甚至申請鑒定,發生爭議,最好請一位專業律師,因為律師對訴訟或者仲裁的專業理解與當事人的普通理解是有著本質的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