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份質押
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公司股份質押
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單務無償性。債權人與出質人之間并不相互享有權利和負有義務。股份質押
合同的權利主體是主債權人。出質人在股份質押
合同中只負有出質義務,而不享有任何相對應的權利;債權人只享有權利,而對出質人不負任何相對應的義務。出質人即使代為履行主債務獲得追償權,也只能向主債務人追償。
(二)補充性。出質人對主債務的履行必須有一個前提條件,即主債務不履行。若主債務履行期尚未屆至或者主債務人已經開始履行時,質權人無權變賣、轉讓出質人的股份實現自己的債權。
(三)從屬性。股份質押
合同以主
合同的合法存在為前提,以擔保主
合同的履行為目的,隨主債權因清償、抵銷、免除而消滅。
(四)優先受償性。債權人在其債權上設定質押權的目的,在于保障其債權的實現和財產利益的安全。因這種對債權保障的設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應優先于未質押的受清償。
(五)記名性。訂立股份質押
合同必須將出質情況記載于股東花名冊,自記載之日起生效。這是股份質押
合同區別于其他權利質押
合同的最明顯的法律特征。
二、公司股份質押
合同糾紛中質權的實現
(一)無效股份質押
合同的處理。 無效股份質押
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無權對出質人的股份享有優先受償權,而且還應將股份返還給出質人,使之恢復到原來的財產狀態。因無效股份質押
合同造成 的經濟損失,則應根據過錯原則由責任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有效股份質押
合同糾紛的處理。
1、債務履行期滿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將出資說明書交還出資人,質權人還應向公司說明情況,公司應將股東花名冊上記載的有關質押事宜注銷,質權消滅。
2、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的債權未受清償的,則以股份質押權來清償債權人的債務,但我國《擔保法》對股份質權如何實現,未作具體規定,一般應采用以下方法進行:
自愿協商方法。即質權人和出質人可以在質押
合同中就質權如何實現問題作出約定,也可以在債務履行期滿,債務未受清償時進行約定,人民法院依照雙方的約定作出裁決。
但當事人的約定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出質人和質權人的約定必須是完全自愿的,必須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2、約定的內容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3、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強制
執行方法。質權人和出質人就股份質權如何實現,沒有協議約定或協議不成時,質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因股份是一種財產權,可以作為強制
執行的標的物。人民法院在強制
執行中,可以采用股份折價、拍賣、變賣等方式。不管采取哪種方法,均應通知該有限責任公司將法院
執行產生的結果記載于股東花名冊,公司接收到法院通知后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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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的法律特征,有單務無償性,補充性等一些法律特征。同時我們也了解到了無效
股權質押
合同是沒有法律約定的,股份還是屬于出質人的等一些公司股份質押
合同的糾紛的處理方法。我們整理的也只是一小部分內容,如果你對這方面還有不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