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開庭后移送
管轄是合法的嗎?民事開庭后移送
管轄是合法的,開庭后是不宜再進行移送
管轄的,當然了,具體的案件要結合具體的實際情況來判斷和
執行。關于開庭后是否移送
管轄需要參考:《民訴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
管轄的,應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管轄,而該規定卻沒有明確法院移送
管轄的時限。《民訴解釋》第三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在答辯期間屆滿后未應訴答辯,人民法院在一審開庭前,發現案件不屬于本院
管轄的,應當裁定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管轄。依據該條規定,案件受理后,“一審開庭前”可以視為移送
管轄的合理期限。二、移送
管轄和
管轄權轉移的區別有哪些1、前提不同,
管轄權轉移由上級法院決定或者同意,而移送
管轄無須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2、對象不同,
管轄權轉移的是
管轄權,而移送
管轄移送的是案件;3、法院不同,
管轄權轉移從有
管轄權的法院到無
管轄權的法院,而移送
管轄則正好相反;4、級別不同,
管轄權轉移是在上下級法院之間,而移送
管轄可以在同級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級法院之間;5、作用不同,
管轄權轉移是對級別
管轄的補充和變通,而移送
管轄主要是糾正錯誤。6、發生原因不同,
管轄權轉移是為了解決不便于審理;案情復雜,涉及面廣、受訴法院審理有困難,移送
管轄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沒有
管轄權。三、移送
管轄的條件是怎樣的移送
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
管轄的,不存在移送
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起訴。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
管轄權。依法享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
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為了節約司法資源,我國民事糾紛案件,一旦已經開庭審理,此時若是沒有足夠的理由,法院是不會將案件移送的。若是案件的被告對
管轄權存在異議,此時也只能在法院決定開庭審理的日期之前,就向法院提出
管轄權異議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