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離婚財產重新分割的情況有哪些?
1、協議
離婚存在欺詐、脅迫的
若一方主張撤銷
離婚協議重新進行財產分割,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訂立
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且應在協議
離婚后一年內提出。
2、夫妻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財產的
若一方存在上述行為,則另一方發現后兩年內,提供財產線索可以
離婚后財產糾紛為案由向法院
起訴。并且,存在上述行為的人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
3、
離婚后,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的
雙方
離婚時若有夫妻共同財產未作分割,
離婚后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
起訴要求分割。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對于物權所有權的返還請求權為絕對權,沒有特別規定訴訟時效,應按物權保護的最長時效自
離婚起二十年。
二、
離婚財產分割需要哪些證據?
1、證明有
房產的,應提交
房產證或購房
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并申請銀行調查的,應提交開戶行名稱和銀行帳戶;證明有
股票親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賬戶以及開戶的
證券營業部;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證明對方在公司有
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證明一方有
債權債務的,除提交該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三、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
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
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綜上所述,夫妻辦理
離婚手續,分割完畢財產后,如果發現
離婚協議書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條款存在欺詐,或者一方轉移藏匿財產規避財產分割,都可以向法院
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否則自己的權益就受到侵害。這里需要注意一個訴訟時效,最好在一年內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