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強迫勞動者加班嗎? 一、公司能強迫勞動者加班嗎?
《勞動
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
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此外,《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二、公司不給加班費離職有補償嗎?
一般來說,員工主動辭職,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但員工依據《勞動
合同法》第38條規定情形而被迫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也應支付經濟補償,比如用人單位未按勞動
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
保險費;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
合同,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等情形。
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加班費,員工可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并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需注意,勞動報酬和社保金的計算標準,在實際操作中較復雜。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可作為勞動者解除
合同的理由。但對確屬客觀原因導致計算標準不清楚、有爭議,致使用人單位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不能作為勞動者解除
合同的依據。
如果公司強迫勞動者加班,勞動者有權拒絕。公司安排加班就應該給加班費,但實踐中用人單位不給加班費的情況并不少見,此時,建議勞動者通過法律途徑來維權,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更多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