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
保險人約定
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保險合同除了具有一般
合同的雙務有償性質以及諾成
合同的特征外,還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
保險合同是不要式
合同。(2)
保險合同是附合
合同。(3)
保險合同是射幸
合同。當因
保險合同發生糾紛時,訴訟地的選擇法律規定是怎樣的。下面律圖小編就給大家具體做個介紹。
保險合同訴訟地是歸哪里
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因財產
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
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
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
管轄。因人身
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
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該條第二款是新增加的規定,人身
保險合同糾紛可以由被
保險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對被
保險人來說是有利的。這里的被
保險人住所地包括經常居住地,根據民訴法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規定,公民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公民經常居住地法院有
管轄權,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
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被
保險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就近的法院
起訴,如果住所地(戶籍所在地)便利
起訴選擇住所地法院,如果經常居住地便利
起訴則選擇經常居住地法院。另一方面該條同樣對
保險人是有利的,
保險人的銷售市場擴大,目標群體范圍增加,不僅僅局限于區域銷售,全國范圍內都有潛在的市場。在新民訴解釋之前,人身
保險合同還是原告就被告的
管轄原則,投保人一般都選擇本地區
保險公司投保,新民訴解釋之后,不管投保人選擇哪家
保險公司投保,一旦發生訴訟糾紛,可以選擇在被
保險人住所地法院
起訴,大大降低了訴訟成本。新民訴解釋對人身
保險合同糾紛打破了原告就被告的
管轄原則,讓原告有更多的
管轄地選擇,對
保險人和被
保險人來說都是有利的。該條對責任險
保險合同糾紛還是未明確規定,第一款規定的財產
保險合同糾紛,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
保險事故發生地法院
管轄。車輛損失險屬于財產險,可以按照此條規定選擇
管轄法院,而責任險類糾紛如何選擇
管轄法院,未明確規定,常見的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物流責任險、雇主責任險、工程責任險等責任險類
保險合同糾紛的
管轄未作明確規定,仍需進一步完善。由于
管轄規定不明,給訴訟當事人特別是原告方
起訴造成一些麻煩,如果在事故發生地
起訴則必須選擇侵權之訴,如果在被告所在
起訴則必須選擇
合同之訴,而在事故發生地
起訴有些法院只處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不處理,而在被告所在地(
保險公司住所地)
起訴有些法院只處理商業三者險,交強險不處理。這種矛盾的出現還是歸因于民訴法對責任險
保險合同糾紛未作出明確的規定,致使各地法院處理方式不統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
保險合同有相關糾紛的話雙方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問題,如果是財產物品
保險合同的話是根據
保險過程中的運輸工具的登記的或者是
保險事故發生地區法院機芯
管轄。如果是人身財產糾紛
合同的話,那么就根據被
保險人所在的法院來進行相關
管轄。以上就是律圖小編整理的內容。律圖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