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
合同只能適用于居于單位比較重要崗位、掌握企業商業秘密人員,而不是企業所有員工,針對企業所有員工而適應的“競業禁止”條款是無效的,“競業禁止”條款如果適用面太廣,將使得企業所有員工或絕大多數員工不能從事自己的專業或發揮自己的特長,這無疑是對“競業禁止”條款的濫用,會導致勞動者擇業權的喪失以及不合理地限制市場經濟下應有的人才競爭。按涉密狀況來分類,“競業禁止”規則適用于:
1、高級研究人員、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這類人員是關鍵技術和核心秘密的全面掌握者,往往被競爭對手特別注意;
2、市場計劃和銷售人員。因工作需要,這些人員掌握著經營秘密;
3、財會人員。企業的財務狀況中包含有大量的商業秘密;
4、高級文秘。秘書職責包括會議記錄整理,文件的打印、管理和轉發,其接觸商業秘密和可能性非常大。